(2016)鄂0625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司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司某。被执行人:黄某。本院在执行司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6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50000元及利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忠君审判员 孟庆平审判员 方正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建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