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谢某某、王某某、严某某、王某、吴某甲、刘某某寻衅滋事罪、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严某某,王某,吴某甲,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04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3月1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中专肄业,农民。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文祥,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肄业,农民。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辩护人赵亚民,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严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2016年2月1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辩护人呼春晖,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2月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7月12日。2016年2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省怀,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甲,男,汉族。2016年2月1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6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小炜,陕西正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第三村*组***号。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取保候审。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王某某、严某某、王某、吴某甲、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新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文祥、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赵亚民、被告人严某某及其辩护人呼春晖、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省怀、被告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吴小炜、被告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2月31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伙同冯掌利、吴孝利驾驶车辆在陈仓区天王镇向范小龙索要借款(实际借款人为姜洋洋,范小龙为担保人,因联系不上姜洋洋遂找范小龙)。返回虢镇时在车上被告人吴某某与范小龙发生争执,范小龙为防止被打,遂先后打电话叫来朋友毛海波、范林涛、靳小明、刘鹏、赵永波仗势、还钱。同时范小龙将情况打电话告知姜洋洋,姜洋洋叫来李侗、关海波、赵伟刚、贺仁磊、王向阳等人到陈仓区妇幼保健院对面加油站为其仗势。与此同时,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叫来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严某某、王某、刘某某等人,后被告人吴某某指使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严某某、王某殴打李侗,其中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用砍刀将李侗砍伤,被告人王某、严某某等人拳打脚踢致李侗轻伤。随后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王某某、严某某、吴某甲、刘某某在加油站东门继续殴打范小龙,将被害人范小龙打成轻微伤。二、2015年8月26日早晨,蔡家坡岐星兴隆纺织厂职工张立宁上班骑自行车行驶至岐山县蔡家坡镇西五路十字时与驾驶轿车的刘倩发生纠纷,并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刘倩当即叫来其丈夫肖龙超,被告人谢某某与肖龙超一起赶到西五路并殴打张立宁,之后被告人谢某某一脚将被害人张立宁踢倒,张立宁倒地后后脑撞击地面当场昏迷,致张立宁重伤。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王某某、严某某、王某、吴某甲、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审理中,被告人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认为其没有指使他人打架,他叫来了王某某、王某、刘某某三人,没有叫其他人。辩护人刘文祥的辩护意见为:本案各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并非随意殴打,而是目标明确,矛盾的发生由被害人直接引起,被害人负有主要责任,本案是因借贷纠纷发生的殴打行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赵亚民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严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呼春晖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严某某对被害人仅是拳打脚踢,并未用刀砍被害人,公诉机关指控严某某致被害人轻伤的事实不能成立。2、被告人严某某虽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但其殴打对象是有针对性的,被害人对于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社会秩序的破坏,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公诉机关指控严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被告人严某某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严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王省怀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在事件的发生中具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吴小炜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吴某甲系从犯、被害人对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吴某甲已与被害人范小龙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2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与冯掌利、吴孝利驾驶车辆在陈仓区天王镇向范小龙索要其为姜洋洋(借款人为赵维刚)担保的借款。在带范小龙一起返回虢镇时,被告人吴某某与范小龙发生争执,范小龙打电话将该情况告知姜洋洋,姜洋洋即纠集李侗、关海波、赵维刚等人到陈仓区妇幼保健院对面加油站附近为其仗势。范小龙也打电话叫来朋友范林涛、毛海波、赵永波等人。与此同时,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叫来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严某某、王某、刘某某等人到现场。后被告人吴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从案外人王某飞家取来两把砍刀,在打架现场,被告人谢某某首先踢了被害人李侗一脚,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严某某、王某即共同殴打被害人李侗,其中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持砍刀砍了被害人李侗,被告人吴某某从被告人王某某手中拿过砍刀砍了李侗,被告人王某、严某某等人对李侗拳打脚踢。致李侗头面部、右下肢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随后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王某某、严某某、吴某甲、刘某某又殴打范小龙,致被害人范小龙面部、左上肢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王某主动投案。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李侗经济损失16500元,李侗对其表示谅解。被告人吴某甲赔偿被害人范小龙5000元,范小龙对其表示谅解。两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吴某某家属自愿代吴某某赔偿李侗1万元、赔偿范小龙5000元(款已交纳)。被告人严某某家属自愿代严某某赔偿李侗2000元、赔偿范小龙2000元(款已交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2015年12月31日下午,他和吴某甲跟着冯掌利、吴孝利去天王镇要账。范小龙找冯掌利时,吴孝利、冯掌利就让范小龙还钱,后他们说到虢镇还钱。在从天王往回走的路上,他听见范小龙打电话叫人,他伸手过去拉范小龙胳膊时手打到范小龙脸上,范小龙就说他打人,他们两人就争了几句。他在车上就开始叫人了,分别给惠利强、王某某、刘某某三个人打电话说有事让他们往东门走。最后他们到妇幼保健院对面的加油站跟前下车,范小龙下车后跑到他们那边过来的一辆五菱面包车跟前,从车上下来了七、八个小伙,他一看对方这架势是要打架呢,他就继续打电话叫人,先后叫来王某、惠利强、王某某、刘某某。后来现场陆续来了些小伙,有对方叫的人也有他们这边的人。之后吴孝利叫他去取借条,范小龙把车挡住不让他走,他就下车了。对方的一个小伙骂他还是王某某,他们就走到那个小伙跟前,他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开始打起来了,混乱中他被谁打了一下,他就顺手从王某某手里夺过一把刀,砍对方一个小伙(李侗),他们几个人将那个小伙打倒。范小龙和姜洋洋一伙人往东跑的时候说拿刀去,他们又冲过去把范小龙打倒了,当时他手里拿的刀,他用脚踢范小龙了。后来范小龙和之前被打的那个小伙被人扶着往妇幼保健院走,张海渤问谁打他了,他给指了一下快走到妇幼保健院的范小龙,张海渤就从他手里把砍刀拿过去追范小龙,他也跟着追到范小龙跟前,他俩二话没说就开始打范小龙,张海渤用砍刀砍了范小龙几下,他对范小龙拳打脚踢,他们将范小龙打倒在地就走了。2、被告人谢某某供述,2015年12月31日17时左右,吴某某打电话让他往妇幼保健院门口走。他在拦出租车的时候碰见了王某某,他们就坐了一辆出租车来到妇幼保健院门口。吴某某说对方不让他走,可能要打架,让他们帮个忙。过了半小时,他听见他们这边谁喊“到车上取刀去”,他就走到加油站东边路边一辆黑色小车里取了一把砍刀,也看见王某某拿了一把刀。他就和王某某、吴某某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一起往加油站西口对方跟前走,走到跟前他们把对方几个人围住问对方谁不让吴某某走,对方一个上身穿黑皮夹克的瘦高个小伙(李侗)嘴里不干不净,他看这小伙比较嚣张,他就冲上去踢这个小伙,在踢的时候把自己带倒了,王某将这个小伙衣领抓住拉倒。他们这边的人就一起冲上去打这个瘦小伙,王某某用砍刀在小伙身上砍了几下后,吴某某接过王某某的砍刀在小伙身上砍,穿金黄色上衣的小伙(严某某)和几个他不认识的一起围上去拳打脚踢,将对方打倒在地后,他用刀在小伙背上乱砍了几下,然后同大家一起到加油站东边出口打另一个小伙,和吴某某一起的一个穿黑色尼子上衣的人(吴某甲)在小伙头上踢了几下,吴某某和他都用砍刀在这个小伙大腿上砍了几下,他和王某某坐严某某的黑色小车往虢镇方向走了,砍刀随手扔了。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5年12月31日下午,吴某某打电话让他去妇幼保健院,他在街上碰见了谢某某,得知吴某某也给谢某某打电话了,他俩就坐出租车去了现场。吴某某说有人要打他,让他们帮忙。后吴某某让他和严某某去拿刀,严某某开车拉他到王某飞家拿了两把砍刀,回到加油站,他和谢某某每人拿了一把刀,吴某某给他们说对方谁嘴硬就打谁。谢某某先把对方的一个小伙(李侗)踏了一脚,他拿刀在那小伙背上砍了几下,吴某某从他手里把刀夺去继续打那个小伙,他上去用脚踢,将小伙打倒在地。后来不知是谁将范小龙打倒在地上,他用脚在范小龙身上踢了几脚,之后他坐严某某车离开。当时谢某某不但用脚踢还拿刀砍对方的人。4、被告人严某某供述,2015年12月31日下午六点多,吴某某打电话让他到陈仓区东门妇幼保健医院来一下。他到后看见吴某某、王某某、王某、谢某某及4、5个不认识的小伙在一起。吴某某说:“一个小伙借了他爸爸的钱不还,他打了那个小伙两拳,那小伙不让他走要打他”。吴某某说对方的人拿刀了让他和王某某去找几把刀,他叫上王某某开车来到虢镇东堡村王某飞家,从杂物间找到两把刀,开车返回妇幼保健院对面的加油站,谢某某拿了一把刀背在身后,王某某拿了一把刀藏在衣服里。他们向对方那伙人走去。他过去后喊了声“是谁”,对方没有人吭声。谢某某就上去踹一个小伙(李侗),没踢到人把自己摔倒了,王某就上去抓住那小伙的衣领,王某某就拿刀向那小伙乱砍,谢某某起身后拿刀向那小伙身上乱砍,他和其他小伙一起上去拳打脚踢,接着吴某某从王某某手里拿过砍刀在那小伙身上乱砍,那小伙缩成一团。之后吴某某又去追另一小伙,他和王某某、谢某某还有一个穿黑色呢子大衣的小伙(吴某甲)追了过去,把那小伙打倒在地,吴某某用砍刀砍,王某某上来打那小伙,吴某甲用脚在那小伙身上、头上踢了几脚。之后他开车拉上王某某、王某、谢某某走了。5、被告人王某供述,2015年12月31日下午7时,吴某某打电话说有个人挡住他不让走,让他到妇幼保健院门口。他到后见吴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及几个不认识的人。吴某某打电话叫来了严某某,严某某和吴某某说了几句话后开车拉着王某某、谢某某走了。过了一会,严某某回来后,他看见谢某某背着一把砍刀,王某某衣服藏着一把砍刀。严某某就向对方小伙跟前走去,吴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和他都跟着过去,谢某某上前去用脚踢一个小伙(李侗),踢了后自己倒地了,他就冲上去抓住李侗的衣领抡,王某某、谢某某、吴某某拿刀往李侗身上砍,其他几个人也一起对李侗拳打脚踢。之后吴某某、严某某、王某某、谢某某、一个穿黑色尼子大衣的小伙(吴某甲)又追上对方的另一个小伙(范小龙)乱砍并拳打脚踢,将范小龙打倒在地。6、被告人吴某甲供述,2016年12月31日下午4点左右,他和吴某某碰见吴孝利,吴孝利叫他俩上车去转,车开到金水巷冯掌利也上车了,吴孝利就开车到天王镇。冯掌利接到一个电话,过了一会范小龙来后与冯掌利、吴孝利一起说话,后他们就和范小龙一起坐车往虢镇走。在路上范小龙打了个电话,吴某某给范小龙说“你还打电话叫人呢,要叫人,咱们都叫”,两人就吵了起来。吴某某就打电话叫人往虢镇东门走。车开到虢镇妇幼保健院斜对面的加油站旁的路上停下,一会来了个五菱面包车,车上下来四五个小伙,冯掌利和对方来的低个子小伙说话,范小龙说吴某某打他了。吴孝利看对方来的人多,开车准备和吴某某走时,范小龙和低个子小伙挡在车前不让吴某某走。吴某某又打电话叫人往妇幼保健院走。过了一会吴孝利把借条拿来后,一个穿黄色上衣的小伙(严某某)和王某某、谢某某三人来了,王某某、谢某某身后各背了一把砍刀。严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就向对方那一伙人走去,谢某某上去踢一个高个子小伙(李侗),踢了一脚自己倒在地上了,王某就抓住了李侗衣领,王某某就拿砍刀在李侗身上砍,其他人就围上去打李侗。吴某某从王某某手里接过砍刀也在李侗身上乱砍,王某把李侗绊倒在地上,其他人就围上去拳打脚踢李侗。吴某某提砍刀又向加油站东出口跑去,其他人也跟着跑去,他看见他们这边人把范小龙打到在地,对方人把范小龙和李侗搀着往妇幼医院走,走到医院门口,吴某某又提砍刀追到范小龙跟前,将范小龙摔倒在地,他就和吴孝利开车走了。他当时穿的黑色呢子大衣。7、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当天下午六点左右,吴某某打电话说跟人要钱叫他去虢镇东门。他到现场看见现场站了20个小伙,他问吴某某要钱怎么来了这么多人,吴某某让他不要问了,他又去问冯掌利,冯掌利说对方小伙欠他钱了。他正和吴刚刚说话时吴某某和几个小伙冲过来打对方的人了。其中一个小伙手里提着砍刀,还有一个小伙背了一把砍刀,他们围着打对方一个小伙,有的拳打脚踢,有的拿刀砍,几下就把人打倒在地。接着几个小伙又冲到加油站东边十字路口打另一个小伙,他跟着吴某某、吴某甲、王某某、还有穿羽绒服上衣背刀的小伙也冲过来,吴某某和背刀的小伙用刀砍,吴某甲和王某某用脚踏,他也冲过去将那小伙踏了几脚,将那个小伙打倒了。8、证人吴孝利证言证实,赵维刚通过范小龙担保,从他和冯掌利处借了1万元,因联系不上本人,他就和冯掌利商量怎么要钱。过了几天他和冯掌利、吴某某、吴某甲一起去天王要一笔账。后范小龙来了,他就要求保人范小龙还钱,于是他就将范小龙叫上车,拉着他们一起往虢镇走。在车上,范小龙给谁打了个电话让往虢镇走,他听意思好像是叫人,接着他听见厮打的声音,他将车停下来转身问范小龙“怎么,你还叫人打架吗?我看你欠挨打”。范小龙说他叫赵维刚他哥把钱送过来。他就继续开车。吴某某说“你还叫人哩,你叫我也叫”。吴某某就打电话叫人。到了虢镇妇幼保健院对面的加油站他们几个下了车,过了一会来了一辆面包车,车上下来几个小伙,范小龙过去和那几个小伙说了几句话。然后一个叫洋洋的低个子小伙过来问冯掌利欠多钱,冯掌利算后说一万七千元。洋洋说还钱能行,打入的事没完。他就找洋洋说还钱的事,正说着吴某某叫来的几个小伙喊叫谁骂他来,旁边一个小伙指了一下洋洋那边的一个小伙,然后吴某某叫来的7、8个人围过去对那小伙拳打脚踢,还有人用刀还是棍在那小伙身上打,把那小伙打倒在加油站西边入口处。然后又去打范小龙,他看事情闹大了就和朋友吴建平上了他的车,过了一会吴某某打电话让他到虢中门口去接他,他就开车走了。9、证人冯掌利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左右,他与吴孝利合资向赵维刚放贷10000元,范小龙是担保人。2015年12月31日,吴孝利叫他、吴某某、吴某甲在天王镇催收另一笔贷款时,范小龙打电话让他帮忙买烟酒,他和吴孝利商量后让范小龙到天王镇。范小龙来后吴孝利让范小龙归还赵维刚的贷款。范小龙打电话说到陈仓区妇幼保健院附近协商还款一事。他们几个坐吴孝利的车去虢镇,在途中范小龙打了个电话,吴某某一胳膊甩过去打了范小龙一巴掌,说范小龙还打电话叫人,之后吴某某也打了几个电话让人往妇幼保健院走。到妇幼保健院斜对门中石化加油站附近下车后,姜明和三个小伙已经到了。后来现场一个穿金黄色上衣的人下车就问“谁哩开”,吴某某带领着跟前的几个人走到姜洋洋叫的人跟前,他看见一个小伙背后背了一把砍刀,穿黑色上衣的小伙衣服下藏了一把砍刀,穿金黄色衣服的人问是谁,他没有注意,身后背砍刀的小伙拿刀砍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小伙,衣服后面藏刀的小伙也拿出刀砍了几下,吴某某把刀拿过去砍那个小伙,其他人就围住那小伙拳打脚踢。范小龙往东走,吴某某带人追上去用刀、拳脚把范小龙打倒。后吴刚刚说警察来了,他就坐车走了。10、被害人范小龙证言证实,2015年12月31日下午,他给冯掌利打电话问需要的烟准备好了没有,冯掌利说准备好了,让他去天王镇。他到后见冯掌利、吴孝利、一个穿黑色呢子大衣的小伙在车上坐着。他就问冯掌利买烟的事情。吴孝利说借钱的事情怎么办,因他是姜明(姜洋洋)借款的保人,吴孝利要求还钱,他就给姜明打电话,吴孝利接上电话后让姜明到虢镇说还钱的事情。后他和吴孝利他们坐车往虢镇走。路上他给毛海波打电话让去虢镇把借钱的事情说一下,吴某某说他打电话的语气就是叫人,接着吴某某用左拳在他嘴上打了两下,吴某某就在车上打电话叫人。到虢镇后关海波开面包车拉姜明、李侗、赵永波来了,后毛海波也来了,他们就和冯掌利说事情。在这过程中陆陆续续过来好几辆车,车上下来十几个他不认识的小伙,他朋友范林涛、刘鹏、赵卫刚、贺任磊也来了。吴孝利开车拉吴某某、穿呢子大衣的小伙走,他挡在车前面不让走。他很生气指着冯掌利说钱他们今天还,吴某某是外人为什么要打他,打他的事情不能过去。过了一会他看见一个小伙把李侗踢了一脚,接着拿出砍刀向李侗砍去,吴某某、穿黑呢子大衣的小伙就围住李侗,有人用刀砍,有的脚踢将李侗打倒在地。他害怕就往东走,一个小伙指着他说打,吴某某就提着砍刀和那十几个小伙冲到他跟前对他拳打脚踢,等他醒来时打他的人不见了。他朋友将他扶到李侗跟前,将他和李侗一起扶着往妇幼保健院走,吴某某和几个小伙又冲过来打他,有人用刀砍,有人对他拳打脚踢,打完后对方都走了。11、被害人李侗证言证实,当天下午18时许,他在网吧里碰见了姜明(又名姜洋洋),姜明说去东门给别人还钱,他就和赵永波、关海波一起开车去了陈仓东关妇幼保健院对面加油站附近。他们到后看到冯掌利和四、五个人也在,范小龙给他们说被冯掌利的人打了。后冯掌利去取借条,他看见对方不停的来人,姜明就打电话将刘鹏、毛海波、赵卫刚、贺任磊、范灵涛叫到了现场。这时对方一伙人问他们谁骂他们了,他就将对方其中一个小伙看了一眼,其中一个小伙就上前踢了他一脚,他向后退了一下,结果一伙人就上来将他围住殴打,其中有四五个人用刀砍他。后赵卫刚、贺仁磊几个人将他扶着去妇幼医院。12、证人姜洋洋证言证实,他又名姜明,2014年底,因他着急用钱就让赵维刚以其名义、范小龙担保从冯掌利处借了1万元,还了三个月利息后一直没有清息。2015年12月31日下午,范小龙打电话说冯掌利让还钱,吴孝利接上电话后说到虢镇东门说事。他答应后就打电话让刘鹏准备2万元,然后又叫赵波、关海波、李侗、毛海波等人到东门妇幼保健院对门的加油站那里。下车后吴孝利问他钱的事情,他要求拿赵维刚打的欠条。范小龙给他说有人打他了,后吴孝利开车拉着一个小伙上车向前开了一段,范小龙过去站在车前面说把人打了就不说一下,吴孝利叫上车的那小伙说不走。这时吴孝利叫的人来了十几个,他朋友刘鹏、毛海波、王向阳、赵卫刚、贺任磊也来了,在吴孝利和冯掌利跟前站的6、7个小伙到了他和赵卫刚等几个人的跟前,其中一个穿黄色棉衣的小伙大声喊是哪个,没有人说话,一个身后背砍刀的小伙(谢某某)就上去踢李侗没有踢上自己倒在地上,起身后就用刀砍李侗,其中一个穿黑色上衣的小伙(王某某)从衣服里抽出一把刀砍李侗,几个人围住李侗将其砍到在地。范小龙就向加油站东十字路口跑,这一伙人又追上范小龙将其打倒在地。他们就过去扶上李侗、范小龙向妇幼医院准备包扎伤口,刚走到医院门口,又从一辆车上下来一个提刀的小伙冲到范小龙跟前用刀砍了几下就走了。13、证人赵维刚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姜明以他名义从吴孝利和冯掌利手里借了1万元,姜明一直没有还钱,冯掌利和吴孝利把他们借钱时的担保人范小龙扣住让还钱。2015年12月31日晚上7点多,姜明给他打电话让他到妇幼保健院对面加油站说还钱的事。他到后看见冯掌利和姜明说话,旁边有十几个他不认识的小伙。姜明给他说吴孝利让人取条子去了,让他等一会。这时来了一辆车,车上下来两个小伙,一个穿金黄色上衣的小伙子(严某某)问是谁,接着十几个小伙走到李侗、姜明等人跟前,这些小伙其中一个背了一把砍刀,一个衣服后面藏了一把砍刀。背砍刀小伙上去踢李侗时自己倒在地上了,起身后就拿出砍刀砍李侗,其他小伙就一起围住李侗,用砍刀、拳脚就把李侗打倒。范小龙向东走了,严某某就带人去打范小龙,他就过去看李侗,范小龙满脸血的也来了,他俩被送医院了,14、证人范林涛证言证实,当天下午6点20左右,范小龙打电话说有事让他到陈仓妇幼保健院来一下。他到后发现有好多人,他找到范小龙问啥事,范小龙说给别人担保借钱了,债主将他挡住要钱。他俩说着往加油站西口走,有6、7个小伙围着打李侗,其中两个人拿砍刀在李侗身上砍,剩下的人拳打脚踢,将李侗打的起不来。后对方又将范小龙打了一顿,还是用砍刀、洋镐把等。他们将李侗、范小龙扶着送医院的时候,对方又追过来在医院门口把范小龙和李侗打了一顿。后他们将两人送去医院。15、证人贺仁磊证言证实,当天19时许,他和赵卫刚闲转时赵卫刚接了一个电话说范小龙给他说自己被打了,让赵卫刚帮忙。赵卫刚叫他一起去,他就跟着赵卫刚去了陈仓妇幼保健院斜对面加油站进口处。他们去后看见范小龙、李侗、毛海波、靳小明、赵永波都在那说话。大约半小时后,对方后面来的三四个人向他们走来,对方问他们谁咋呼了,不知是谁一把将他拽到了后面,紧接着三四个人围上去殴打李侗,其中有两个人拿着砍刀在李侗头上、身上砍。后他和范林涛将李侗送去妇幼保健医院治疗,刚进医院时间不长范小龙被送到医院了。16、证人关海博证言证实,当天下午18时许,姜洋洋给他打电话让他开车送他们去妇幼保健院。他到虢镇阳光广场大药房,姜洋洋和李侗、赵波三个在那等他。他就拉到陈仓区妇幼保健院对面的加油站。他们四个人下车后,范小龙和靳小明过来,范小龙给他说他帮别人担保借钱了,让他给凑上些钱,他答应了。后来现场陆续来了很多人。他坐到车上后刘朋来说取钱,他们就开车去取钱。在去妇幼保健院路上范小龙给他电话说对方打他呢,他就给范林涛打电话,范说李侗和范小龙被人打了。17、证人毛海波证言证实,他是被范小龙打电话叫去现场的。范小龙说姜洋洋借了吴孝利钱,他是担保人,人家向他要钱,在车上还打了他。后刘鹏和关海博去取钱,这期间来了一伙人,其中有人带的砍刀,直接就走到他们跟前,一个穿黄色上衣的人骂了李侗后就打开了,有人刀砍、有人拳打脚踢,将李侗打倒在地。后对方人追着打范小龙去了,将范小龙打到在地。他们看见李侗伤严重就往妇幼保健院送,范小龙跟在他们后面往妇幼保健院走,他们走到医院门口,对方人追到医院门口,又将范小龙打了一顿。18、证人赵永波证言证实,当天下午他和李侗在上网,6点半左右,范小龙打电话让他拿点钱到东门来,并说欠别人钱了,自己被要钱的人挡住了催着还钱。他就和李侗来到陈仓区妇幼保健院对面加油站。范小龙和一个年长的人在说话,期间陆续来了4、5辆车,每个车上都下来人。范小龙也打电话叫了他们其他人到现场。不知怎么对方就动手了,其中两个拿着两把大刀,对方几个人冲过来打李侗,他就上去拉架,对方将李侗打倒在地后又冲过去打范小龙,他们将两人送去妇幼医院包扎,刚走到医院门口对方一个小伙冲过来将李侗踏倒,紧接着冲上来几个小伙又将范小龙打了一会就走了。他们就将范小龙送到了妇幼医院。19、证人吴晓刚证言证实,当晚六点多,吴孝利打电话说有人挡住他不让走,让他去妇幼保健院。他开车到后看见加油站跟前有十几个人,他问吴孝利啥事,正说着来了一帮小伙手里不知道拿啥东西冲加油站路口去打另一伙人去了。他看见一伙人先在他车前面围打一个小伙,后又追打另外一个人去了,他看见有个小伙手里拿的砍刀。20、证人刘铁刚证言证实,当晚冯掌利打电话让他去妇幼保健院对面的加油站。他就叫上马红红,去后看见冯掌利就问怎么回事,冯掌利说谁借了他1万多元,向对方要钱,对方还叫了人来。他看现场有十几个人,气氛也不太对,就将冯掌利劝了一下,他就和马红红走了。21、证人马红红证言内容同刘铁刚证言。22、王某之父王宝忠证言证实,事发当晚7点左右,严某某和王某某来问他儿子在不在,后严某某又问他他家砍树枝用的砍刀在不在,他说可能在堆杂物的平房里放着,后他们三个在杂物间找到了两把砍刀拿上走了。2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陈仓区虢镇工业园区西虢大道陈仓区妇幼保健医院路段。花园内地上有滴落血迹多处;加油站北侧公路距加油站东出口13米处公路侧道沿跟处有一把长94CM,柄长38CM的砍刀。其西侧3.5米处有一黑色尼龙布刀鞘;加油站西出口西道沿有血泊,其东南方向有血泊;在陈仓区妇幼保健院门口公路上距北侧边沿1米、距大门通道东沿5米有一处直径5CM的血泊。24、鉴定聘请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DNA鉴定书、鉴定资格证书证实,范小龙因外伤致面部、左上肢皮肤裂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侗因外伤致头面部、右下肢皮肤裂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送检加油站东出口地面上人血迹,该人血的STR分型结果与李侗血样的STR分型结果一致,所送检加油站西出口地面上血迹、妇幼保健院门口地面上血迹。该人血的STR分型结果与范小龙血样的STR分型结果一致。2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吴某某指认其所称“痞硬”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强娃”为本案被告人刘某某;“黑皮”名叫惠利强;“怪怪”为本案被告人谢某某。经被告人谢某某辨认,被告人吴某甲是当晚穿黑色尼子上衣,头山有点秃顶的人。经被告人王某某辨认,“晓伟”就是被告人严某某,“老怪”是被告人谢某某。经被告人严某某辨认,“老怪”是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吴某甲是当晚穿黑色尼子上衣,头山有点秃顶的人。经被告人王某辨认,“怪怪”就是参与打架拿刀的人。经被告人吴某甲辨认,“怪怪”是被告人谢某某。经被告人刘某某辨认,“痞硬”为被告人王某某,并辨认出被告人王某、吴某甲、严某某。王宝忠辨认出在其家中拿走两把刀的人是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范小龙辨认出被告人吴某某是打他的人,吴某甲是当晚穿黑色呢子大衣打他的人。姜洋洋辨认出被告人吴某某是当晚参与打架的人。26、视频光盘、辨认视屏截图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6年1月1日向陈仓区工业园区中石化加油站、妇幼保健院调取2015年12月31日本案案发时录像。视频资料证实,2015年12月31日在虢镇东门妇幼保健院对门加油站及保健医院门前发生打架情况。经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王某某、严某某、王某、刘某某观看案发当日现场视频,对该视频截图中人员身份辨认后指认:1号吴某某、2号王某某、3号谢某某、4号严某某、5号王某、6号吴某甲。27、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3月11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8、身份证明证实,本案被告人的身份及年龄。29、谅解书及收条证实,冯掌利、吴孝利各赔偿被害人李侗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李侗16500元。李侗对其表示谅解。被告人吴某甲赔偿被害人范小龙5000元,范小龙对其表示谅解。30、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二、2015年8月26日早晨,蔡家坡岐星兴隆纺织厂职工张立宁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行驶至岐山县蔡家坡镇西五路十字时与驾驶轿车的刘倩发生纠纷,并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刘倩遂打电话叫其丈夫肖龙超到现场,后肖龙超与被告人谢某某一起赶到现场殴打了张立宁,致张立宁倒地,被害人张立宁起身后,被告人谢某某又在被害人张立宁面部猛踢一脚,致张立宁仰面倒地后后脑撞击地面而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立宁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张立宁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岐山县公安局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将该案移送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并案起诉。2、被告人谢某某供述,2015年8月26日早上,他和肖龙超在蔡家坡嘉禾宾馆帮忙接亲,肖龙超接到媳妇电话称被人打了,过了5分钟左右,他和肖龙超一起赶到西五路,在西五路、凤凰路口向南100米的地方,肖龙超媳妇将轿车停放在路东侧,站在一旁与一男的在理论,他看到肖龙超媳妇的眼眶青肿,肚子上有一个明显的脚印,那个男的作势要打人,他将男子的自行车举起来将那男子砸倒在地。他和肖龙超及肖龙超媳妇三人围着男子捶打,他用拳头在那个男的头上打,在对方头上踢了一脚、屁股上踢了一脚。那男子慢慢爬起来,向他走过来,他一脚踢在那男子的面部,那男子被他一脚踢倒向后躺在地上,那男子的头部下面受伤流血。2、被害人张立宁陈述证实,2015年8月26日早晨他骑自行车往岐星兴隆纺织厂上班时,在西五路开关厂门口被人打伤。后来一直在疗伤,其他的事情记不清了。3、证人肖龙超证言证实,2015年8月26日早上,他和谢某某在蔡家坡道北鸭掌门帮忙接亲,他接到他妻子的电话称被人打了,过了五分钟左右,他叫上谢某某一起来到西五路。他们来到事发地点,他下车后问他妻子被谁打了,他妻子指了站在自行车旁边的一个中年男子,他和谢某某冲过去对着那人一顿拳打脚踢,他妻子也在旁边帮忙打了,在他们打那个人的期间,谢某某还把对方的自行车拿起来在对方头上砸了下去,那人就被他们三人打倒在地。后那个男的在地上躺了一会后才爬了起来,对方晃晃悠悠的朝着他们走了过来,对着他们说“这事跟你们没完”,谢某某听完就朝着那人脸上踢了一脚,那人就直挺挺的倒了下去,后脑磕在了地上,当时鼻子、嘴里、后脑就流出了血。后他打急救电话,将人送去医院。4、证人刘倩证言证实,2015年8月26日7点半左右,她开车从温馨园家中去道北的鸭掌门,行驶到西五路十字的时候一个中年男的骑自行车过马路时把她的车别了一下,她俩就骂了起来,对方把车推到驾驶室旁边隔着车窗玻璃在她脸上、左胳膊上打了十几下,打完后就骑自行车往西五路十字南边走了,她就开车追了过去,她边追边骂对方为什么打她,对方把自行车停在路边冲过来隔着车玻璃用拳打她,将她从车上拽下来在路上不停的在她脸上扇,还用脚在她肚子上踏了一脚。后对方准备离开时她挡住不让走并给她老公肖龙超打电话。过了五分钟,他老公和朋友谢某某来后就冲上去帮她打那个骑自行车的人,他们三个对着那个男的一顿拳打脚踢,那个男的过了会晃晃悠悠的爬起来过来和他们说事,谢某某忽然猛地朝那个男的踢了一脚,那个男的直挺挺的倒了下去,后脑磕在了地上,那个男的在地上躺着一动不动,谢某某跑过去扶那个人,扶起来一看那人后脑和地面上全是血,后她老公打的急救电话。5、证人肖红亮证言证实,2015年8月26日7点50左右,他骑自行车从家里出来来到西五路十字,他看见开关厂门口附近围了不少人,其中路中间有两男一女围着地上一个躺着的中年男子,这三个嘴里还不停的骂着,地上躺着的男的晃晃悠悠爬起来又朝那三个人走去,其中的一个小伙忽然猛地朝这个男的身上踢了一脚,这个男子直挺挺的倒了下去,只见他的后脑磕在了地上,磕在地上的声音非常大,他心想这下完了,这个男的当时血就从嘴里、鼻子里流了出来,后脑的地上也都是血,踢人的小伙看到这种情况也急了,跑过去扶这个人,扶起来后这个人一点反应都没有,他又赶紧从旁边的车上取来一条白毛巾把这个男的后脑流血部位捂住,旁边的小伙拿出手机拨打急救电话。6、证人XX军证言证实,2015年8月26日早上,他开车从家中出来,来到西五路十字时,他看到他们厂的张立宁与一个开红色奥迪车的女司机因拐弯的事争吵了起来,吵了几句后,张立宁隔着对方车窗玻璃把那个女的打了几拳,他当时害怕这个女的车把他的车挂了,就先开着往南边拐走了。他害怕他俩打架,就将车停在路边不远处从车的倒后镜观察情况,他看见张立宁骑车拐到南边的路上,旁边路口的红色奥迪车也跟了过来,那个女的边跟嘴里还不停的骂。走了大约20米远,张立宁把自行车停在路边冲了过去,隔着玻璃又把那个女的打了几拳,并把女的从车上拉了下来在路上用手扇,他看了一会就上班去了。他到单位后,大约五分钟时间,开着厂子的面包车去送货,走到开关厂门口时看张立宁还和那个女的在路上对峙,他把车停在路边过去问张立宁发生了什么事,张立宁说他在路上与那个女的因别车的事发生了矛盾,对方不停的骂他,他就把这个女的打了几下,就在他和张立宁说话的期间,过来一辆车,从车上下来两个小伙,刚下车就大喊是谁打人了,这个女的指了张立宁,这两小伙就冲上来打张立宁,其中一个小伙还拿起张立宁路边的自行车向张立宁头上砸去,那三人拳打脚踢将张立宁打倒在地。在此期间他拉架没拉住,过了一会张立宁晃晃悠悠从地上爬起来,张立宁过去不知道给对方说了一句啥话,对方的一个小伙猛地朝张立宁头上踢了一脚,只见张立宁直挺挺的倒了下去,后脑磕在了地上,他赶紧拦住这几个人说不能再打了,对方可能感觉自己把事闹大了,踢人的小伙赶紧跑过去把张立宁扶了起来,但张立宁一点反应也没有,对方的一个小伙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7、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人资质、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张立宁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8、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张立宁的伤诊断为: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肺部感染、颅内感染。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的身份及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王某某、严某某、王某、吴某甲、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谢某某又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谢某某应当数罪并罚。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七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吴某某、严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本案各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某引起事端,纠集本案其余各被告人寻衅滋事,被告人谢某某首先动手踢被害人李侗,引起打架,两被告人在殴打被害人时,手持砍刀,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属作用较大的从犯。被告人严某某、王某参与殴打两被害人,起辅助作用,属从犯。被告人吴某甲、刘某某在作案时现场助威并参与殴打被害人范小龙,系作用较小的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王某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谢某某、严某某、吴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李侗经济损失16500元,被告人吴某甲赔偿被害人范小龙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人吴某某、严某某在庭审后自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认定为上述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虽系从犯,但持刀伤人,结合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对其尚不适宜缓刑。故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二0二0年八月十四日止);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止);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止);四、被告人严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二月十日起至二0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止);五、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六年十月十五日止);六、被告人吴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雪 莉人民陪审员 杜绪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