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祝素丽与肖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素丽,肖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5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素丽,女,1962年3月6日生。被执行人肖建辉,男,1990年6月8日生。关于申请人祝素丽与肖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2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建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祝素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建辉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2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该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鑫审判员 倪 盎审判员 张伟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盖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