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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4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米兰珍与周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兰珍,周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4420号原告米兰珍。被告周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李全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兰珍与被告周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兰珍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兰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兰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米兰珍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玉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