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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于长征与王爱民、呼德力格尔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长征,王爱民,呼德力格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309号申请执行人于长征,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爱民,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呼德力格尔,女,汉族,无固定职业。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4]红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长征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4]红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期限限制。审判长  叶新国审判员  李云峰审判员  郑满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顺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