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3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于长征与王爱民、呼德力格尔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长征,王爱民,呼德力格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309号申请执行人于长征,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爱民,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呼德力格尔,女,汉族,无固定职业。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4]红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长征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4]红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期限限制。审判长 叶新国审判员 李云峰审判员 郑满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顺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