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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耒阳金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耒阳金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551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被告:耒阳金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谭某某诉被告耒阳金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计475.5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 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慧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