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宽城民泰投资有限公司、蔡勇民、李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宽城民泰投资有限公司,蔡勇民,李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财保130号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张余,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宽城民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勇民,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蔡勇民,男,1968年8月5日出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李素华,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勇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的存款,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佟晓侠以其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的存款(卡号为:4340620200046650)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蔡勇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的存款6465.84元,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玉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