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建民、梁志英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民,梁志英,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2540号原告刘建民,男,1978年09月30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原告梁志英,女,1982年01月21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告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展览馆东路与爱民街交汇处向东500米。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建民、梁志英诉被告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建民、梁志英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民、梁志英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民、梁志英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建民、梁志英承担。审判员 韩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