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10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吴中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中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待处理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701号原告:吴中学,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罗华栋,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镇前村联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中学诉被告罗华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中学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中学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