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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5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左桂芬与游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桂芬,游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5058号原告:左桂芬,男,194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双凫铺镇。被告:游国军,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县暮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桂芬诉被告游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桂芬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艳附相关法律条文: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