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亚学与被执行人张殿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学,张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周亚学,男,1957年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殿春,男,1965年6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亚学与被执行人张殿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张殿春返还原告周亚学办理产权证照款85779元,此款于2016年1月1日前返还20000元,于2016年5月1日前返还剩余6577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972元,由被告张殿春负担;剩余97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周亚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张殿春拒不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