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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3200号原告:周某,男,住灵宝市。被告:王某,女,住灵宝市。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李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