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3200号原告:周某,男,住灵宝市。被告:王某,女,住灵宝市。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李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