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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山市众合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显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众合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陈显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538号原告:白山市众合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注册号:220600000003375。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江北物流中心西侧(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锋。被告:陈显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众合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显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暂时未准备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山市众合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白山市众合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承担2510元。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荣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