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唐桂根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刑初32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无业。因犯盗窃罪,2012年12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6年4月25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5月6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6)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日3时许,被告人唐某因怀疑女友吴某甲与被害人吴某乙发生不正当关系,遂以威胁的方式让吴某甲将其带至吴某乙入住的怀化市鹤城区锦园路武陵城酒店418房间门口,被告人唐某随后用脚踹开房门,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刀将吴的肩部及腿部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一级。该院以被告人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累犯,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伤害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证明2015年12月2日晚上21时许,他和朋友项龙等四人在AC酒吧喝酒,喝了一会项龙喊了一名叫“奇奇”的女孩一起喝酒。喝完酒后,他们五人就来到怀化市鹤城区湖天一色武陵城酒店开房,房间是项龙开的,房号是418。项龙等人在房间坐了几分钟就走了,只剩下他和“奇奇”。凌晨2点左右,“奇奇”接了一名男子的电话后就离开了。大概过了一个小时,“奇奇”来敲门,但他没开。接着就有人使劲踢门,门被踢了五、六下后被踢开,随后一名男子冲进房间拿着一把长约40公分杀猪刀朝他身上砍,并将他的腿部及肩部砍伤。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唐某是其男朋友。2015年12月2日晚上23时许,她和一名吴姓男子以及吴姓男子的几个朋友在AC酒吧喝完酒后,就去了湖天一色武陵城酒店418房间。之后男友唐某一直打电话叫其回家,她就离开了。接着她在怀化市鹤城区锦园路锯木厂菜市场的路口碰到唐某,唐某就问她是不是和男的在一起,还问那个男在什么房间,她就告诉唐某那个人已经回去了。之后唐某就将她带回家,并拿出一把杀猪刀威胁她说如果不告诉那男子在什么房间就把她腿砍了。她因害怕就带唐某去了吴姓男子所住的武陵城酒店418房间,到后唐某让她敲门,她敲门后吴姓男子听到是她,但没有开门,唐某就直接用脚将门踹开,然后冲进去拿刀砍了吴姓男子。砍完后唐某就拉着她逃离了现场。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3日3时许,他在怀化市鹤城区湖天一色武陵城酒店大厅休息时,突然听到楼上有人喊救命,他就坐电梯去了四楼,然后看到418房间门口有一名男子趴在地上,脚上有伤痕和血迹。他就问男子是怎么回事,男子告诉他被人砍伤了。于是他就打120和110电话,不久民警和120就赶到现场,将男子送往医院。4、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相关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置、概况等基本情况,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湖天一色武陵城酒店418房间,房间地上有大量血迹,房间床上的床单、被子有少量血迹。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没有异议。5、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证明经公安机关主持混合辨认,被告人唐某从7把不同刀具中指认出4号刀具就是案发当日其用来砍人的工具;证人吴某甲指认出被告人唐某就是在怀化市鹤城区武陵城酒店418房间用刀砍人的男子、被害人吴某乙就是被被告人唐某用刀砍伤的男子。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没有异议。6、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唐某对故意伤害被害人吴某乙的地点进行了指认;证人吴某甲对被告人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作案工具及作案工具的藏匿地点进行了指认。7、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吴某乙的身体损伤符合锐器致伤形成的特征,经鉴定其损伤属轻伤一级。并有怀化市中医医院住院病历、疾病诊断书等证据在卷佐证。8、物证杀猪刀一把、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作案工具杀猪刀一把予以提取、扣押,被告人唐某当庭对物证杀猪刀一把辨认属实。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唐某的身份基本情况。10、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唐某因犯盗窃罪,2012年12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6月4日刑满释放。11、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唐某因吸食毒品,2016年4月25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1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2月3日3时31分,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区分局接到周某报警称:在怀化市鹤城区湖天一色武陵城酒店有人喊救命。民警赶往现场后经查得知,吴某乙在武陵城酒店418房间被一名叫“琪琪”的女子带来的一名男子砍伤。该局于2015年12月16日决定对吴某乙被伤害案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是唐某,2015年4月25日唐某因吸毒被抓获后,民警通过网络查询到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之后民警将被告人唐某传唤到案的经过。13、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2月初的一天凌晨2点左右,他给女朋友吴某甲打电话,吴某甲说在上班然后就挂了,他再打过去吴某甲都没接,他就觉得吴某甲欺骗了他。之后他在武陵城旁的锯木厂碰到吴某甲,就把吴某甲带到家里并逼问吴某甲去干什么了,吴某甲说客人没给台费,要她去宾馆才给台费。他怀疑吴某甲跟别人发生了关系,遂逼问吴某甲那个客人在哪里,吴某甲开始不肯说,他就威胁吴某甲如果不说就拿刀把她腿砍了,而且还从房里拿出一把杀猪刀比划了一下,吴某甲看到后害怕就说带他去。接着吴某甲就将他带至武陵城酒店4楼一间房间门口,告诉其客人就在这间房间。然后他就让吴某甲敲门,但吴某甲敲了几下后,他发现吴某甲表情反常,又听见房间内有人打电话,他觉得吴某甲给人报信了。于是他就走到门前拿出刀来,用脚把门踢开冲进了进去。冲进去后他看见一名男子站在那里,他就拿刀对着男子砍了四五下,然后就出了房间和吴某甲一起跑着离开了现场。14、武陵城酒店的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案发当日被告人唐某和证人吴某甲一起进出武陵城酒店的时间以及具体经过。视频及截图经当庭播放及辨认,被告人唐某表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作案工具杀猪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二、作案工具杀猪刀一把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 兰人民审判员 郑延辉人民陪审员 王志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 颖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