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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俊民与被执行人黄光辉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俊民,黄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许俊民,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被执行人:黄光辉,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俊民与被执行人黄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谢礼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俞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