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3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山东华远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3483号原告:山东华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石碑屯村。法定代表人:张兰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临沂兰山众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代表人:李连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远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远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敬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管旭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