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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4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玥希与吴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玥希,吴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24民初573号原告:陈玥希。被告:吴培。原告陈玥希与被告吴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汪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玥希、被告吴培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玥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培立即归还借款45000元整;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吴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被告吴培以信用卡欠款为由,向原告借款51000元,后被告吴培归还6000元,尚欠45000元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因被告无钱归还,于2015年7月10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6年春节之前还清。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吴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吴培庭审时辩称:原告本人未直接催要款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被告吴培向原告陈玥希借款45000元,原告陈玥希现金支付30000元,转账支付15000元。2015年7月10日,被告吴培向原告陈玥希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2016年春节之前还清。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吴培至今仍未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质证,且经本院依法审核、认证后,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并与当事人陈述相互佐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培向原告陈玥希借款45000元,约定2016年春节之前归还,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吴培应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陈玥希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吴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汪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昶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