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罗延海与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延海,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3378号原告:罗延海,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蔡章红,公司经理。原告罗延海诉被告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延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永宏人民陪审员 段道华人民陪审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蓉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