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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罗延海与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延海,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3378号原告:罗延海,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蔡章红,公司经理。原告罗延海诉被告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延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永宏人民陪审员  段道华人民陪审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蓉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