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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9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宝军与王振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军,王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9313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军,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滦县。被执行人王振良,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滦县。张宝军申请王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滦县人民法院的(2015)滦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振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振良及其妻子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8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王振良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浦连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