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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德兴,马德珍与杜小红,杜永芳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1,马某,杜某2,杜某3,杜某4,杜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0民初3154号原告:杜某1,男,194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马某,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君,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2,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杜某3,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杜某4,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杜某5,男,1980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会计主管,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杜某1、马某与被告杜某2、杜某3、杜某4、杜某5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1、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玉君,被告杜某4、杜某5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2、杜某3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1、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每人每月各支付二原告各生活费400.00元。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了四个子女,即本案四被告。二原告不辞辛苦将四个孩子抚养成人,并成家立业。特别是二女儿杜某3进入丝厂的时候,二原告用节省的钱2600.00元拿去她进厂就业,平时还给她家背米、背肉、背鸡蛋。后来丝厂破产后退回的钱也是被杜某3拿去的,父亲过生收取的礼金也是被杜某3拿去的。然而,杜某3不孝敬父母,连儿子杜某5给父母寄的毛衣也被杜某3换成了旧的给父母。有一次,原告马某到被告杜某3家去,想吃点豆腐,杜某3不但不给还说难听的话,作为母亲感到十分的心酸。儿子杜永红也是不孝子,父母节衣缩食供养杜某5读书,现在杜某5每月工资达10000.00元,杜某5请别人照顾小孩就给每月3000.00元的工资,请自己的父母照顾小孩就不给钱。被告杜某5举行婚礼的50000.00元的礼金也被杜某5拿走,二原告还承担了20000.00元的婚礼开支。现二原告年老多病,无收入来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被告杜某2、杜某3未作辩称。被告杜某4辩称,同意履行赡养义务,生活费支付标准请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不属实。被告杜某5辩称,二原告的生活费标准应当是共400.00元,而不是每人400.00元。事实和理由部分,原告诉讼的不是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案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了四个子女,即本案四被告杜某2、杜某3、杜某4、杜某5。二原告年近八旬,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目前生活能自理。二原告系农村居民,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镇湖海村永兴组有居所,每人每月有国家农村养老保险105.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二原告已年迈,没有劳动能力,其要求四被告支付生活费,并均担医药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生活在农村,参照上年度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及石柱县的生活水平,扣除二原告国家农村养老保险105.00元外,本院酌定二原告每人每月还需生活费800.00元,因此四被告每人每月还需支付二原告各生活费200.00元。三878.05、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鉴定费收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四4、被告住院14天,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条“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8.00元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被告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本院参考2013年重庆市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护理费为:32185.00元/365×14天=1234.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00元/天×14天=112.00元。。用00.000龙县博美乡拉巴村。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鉴定费400.00元,鉴定检查费530.00元,有发票为证,予以确认。病例查询费24.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从2016年10月19日起,被告杜某2、杜某3、杜某4、杜某5在每月30日前按每人每月20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杜某1的生活费;二、从2016年10月19日起,被告杜某2、杜某3、杜某4、杜某5在每月30日前按每人每月20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马某的生活费;三、原告杜某1、马某自2016年10月19日起产生的医药费凭正式票据由被告杜某2、杜某3、杜某4、杜某5平均分担;四、驳回原告杜某1、马某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杜某2、杜某3、杜某4、杜某5平各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