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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良勤与楼亦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勤,楼亦南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3915号原告:王良勤,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57********,住三门县沙柳街道曼岙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高,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瑛,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楼亦南,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65********,住三门县亭旁镇岙楼村**号。原告王良勤与被告楼亦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王良勤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与被告楼亦南自行调解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良勤以与被告楼亦南自行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勤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丽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吴如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