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良勤与楼亦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勤,楼亦南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3915号原告:王良勤,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57********,住三门县沙柳街道曼岙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高,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瑛,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楼亦南,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65********,住三门县亭旁镇岙楼村**号。原告王良勤与被告楼亦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王良勤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与被告楼亦南自行调解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良勤以与被告楼亦南自行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勤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丽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吴如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