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杨秋波与吕奎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波,吕奎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杨秋波。被执行人吕奎用。杨秋波与吕奎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鄂赤壁民初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吕奎用返还龙工牌LG850装载机一台及支付执行款15157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银行、工商、车管、房产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151575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赤壁民初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