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29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6执12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如果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浩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