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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7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北京泰鑫进达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泰鑫进达商贸有限公司,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749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泰鑫进达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00979X。被执行人王XX,居民身份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泰鑫进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XX(2014)通民(商)初字第130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商)初字第13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宇审 判 员  姜凤龙代理审判员  李 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国启-2--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