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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9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桂香、任玉林、任玉金、任玉柱、任玉明与张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香,任玉林,任玉金,任玉柱,任玉明,张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29民初466号原告张桂香。原告任玉林。原告任玉金。原告任玉柱。原告任玉明。被告张巧英。原告张桂香、任玉林、任玉金、任玉柱、任玉明诉被告张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香、任玉林、任玉金、任玉柱、任玉明、被告王金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桂香、任玉林、任玉金、任玉柱、任玉明向本院提出讼诉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84800元。2、判决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清偿利息,自2012年1月21日起计算借款利息至借款清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21日,被告张巧英、丈夫龙应全(已故)以亲戚用钱为名向任正义(系原告张桂香丈夫,任玉林、任玉金、任玉柱、任玉明之父)借款84800元,约定月利息0.07元。约定还款日期2015年1月21日。被告张巧英的丈夫龙应全(已故)于2013年11月去世。其遗产由其妻张巧英继承。2015年1月21日借款到期后,任玉明多次上门追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躲避不见,拒不还本付息。被告张巧英辩称:钱不是我借的,是我丈夫借下给了李春虎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张桂香之夫、任玉林、任玉金、任玉柱、任玉明之父生前于2012年1月21日,借给被告张巧英、丈夫龙应全(已故)人民币84800元,当时龙应全将借款交付给亲戚李春虎,龙应全给任正义写下借条一支“今借到任正义现金八万四千八百元正,按时清利,否则迟一天多付壹佰元,月息0.07元,龙应全,张巧英签字,2012年1月21日”。后任正义,龙应全均已死亡。本院认为,众原告作为死者任正义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死者龙应的全法定继承人张巧英承担清偿其夫生前所欠债务的权利。龙应全借款后交付其亲戚使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巧英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定利率的部分,本院不予以保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巧英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张桂香、任玉林、任玉金、任玉柱、任玉明借款848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的百分之二十四计算到执行完毕时,以被告张巧英继承的遗产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960费元,由被告张巧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外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严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