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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民终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雅萍与淮南师范学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雅萍,淮南师范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民终8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雅萍,曾用名李亚萍,女,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武进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原淮南师范专科学校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之民,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淮南子学校教师,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李雅萍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师范学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组织机构代码48532179-2。法定代表人:曹杰旺,该学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雅萍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师范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雅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之民,被上诉人淮南师范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雅萍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6)皖0403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淮南师范学院为李雅萍办理退休手续,赔偿因未及时为李雅萍办理退休手续而导致的养老待遇损失540000元;2、依法判令淮南师范学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李雅萍要求淮南师范学院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请应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处理错误,事实上淮南师范学院未为李雅萍参保。2、因淮南师范学院未为李雅萍参保,导致社会保险机构不能如期为李雅萍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待遇受损540000元,应由有过错的淮南师范学院承担。淮南师范学院辩称:1、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李雅萍要求淮南师范学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请不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李雅萍与淮南师范学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淮南师范学院不能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更无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李雅萍自1997年即离开学校,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李雅萍在淮南师范学院工作期间,淮南师范学院并无办理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李雅萍离职时间为1997年,其仲裁申请和起诉均已超过时效。李雅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淮南师范学院依法为李雅萍办理退休手续;2、判令淮南师范学院赔偿因未及时为李雅萍办理退休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李雅萍无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40000元;3、淮南师范学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淮南师范学院原为淮南师范专科学校。1992年1月,李雅萍调入淮南师范专科学校工作,后于1995年6月28日经应知、应会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被确定为电化教学器材管理工四级。工作期间,李雅萍曾因患冠心病于1996年4月、10月两次住院治疗。1996年11月12日,淮南师范专科学校经研究决定,通知李雅萍两个月内调离学校。1997年1月24日,淮南师范专科学校经党委复议决定,即日起停发李雅萍的工资,不再享受学校教职工的一切待遇。此后,李雅萍一直不在淮南师范专科学校工作,但其人事档案一直在学校保存。2016年3月8日,李雅萍向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淮南师范学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赔偿其无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40000元。2016年3月28日,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16年4月7日,李雅萍起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淮南师范学院依法为李雅萍办理退休手续;2、判令淮南师范学院赔偿因未及时为李雅萍办理退休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李雅萍无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40000元;3、淮南师范学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退休条件职工的退休手续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单位或者个人的申报、申请,依职权予以审核、批准,属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责范围。本案中,李雅萍要求淮南师范学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不应予以审理,应当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处理。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问题。经查,淮南师范专科学校于1996年11月12日即通知李雅萍两个月内调离学校,并于1997年1月24日停发了李雅萍的工资,李雅萍不再享受学校教职工的一切待遇。此后,李雅萍即离开学校,在近二十年时间内未为学校工作,未接受学校的管理,学校也不再向其支付报酬,双方均不再履行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实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李雅萍人事档案继续存放在淮南师范学院,并不是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现李雅萍以淮南师范学院未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为由,要求淮南师范学院赔偿其无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4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此外,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原、被告劳动争议发生时间应当为1997年1月24日,至今已近二十年,即使按照李雅萍于2011年8月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计算,也接近五年,其直至2016年3月8日才提起劳动仲裁,明显超过了仲裁及诉讼时效,对其相关诉请亦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雅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雅萍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争议焦点是:一、李雅萍要求淮南师范学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诉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李雅萍要求淮南师范学院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请是否应予支持。对上诉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评判如下:(一)李雅萍要求淮南师范学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诉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符合退休条件职工的退休手续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单位或者个人的申报、申请,依职权予以审核、批准,属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责范围。本案中,李雅萍要求淮南师范学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原审法院认定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不应予以审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李雅萍要求淮南师范学院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请是否应予支持。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淮南师范专科学校于1996年11月12日通知李雅萍两个月内调离学校,并于1997年1月24日停发了李雅萍的工资,李雅萍不再享受学校教职工的一切待遇。此后,李雅萍即离开学校,在近二十年时间内未为学校工作,未接受学校的管理,学校也不再向其支付报酬。此时,李雅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李雅萍于2011年8月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6年3月8日提起劳动仲裁,明显超过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及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对李雅萍要求淮南师范学院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李雅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雅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石兴辉代理审判员  海 涵代理审判员  陈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