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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6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刘文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刘文才,颜彩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6346号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46号。负责人:张从文,行长。被申请人:刘文才,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颜彩勤,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刘文才、颜彩勤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文才、颜彩勤的银行存款13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文才、颜彩勤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