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九堡市场专营支行、张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九堡市场专营支行,张小青,郑裕福,李汝地,XX利,王巧玲,任恭月,邓爱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91执72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九堡市场专营支行,单位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胜东路2888号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A-222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84598280。被执行人:张小青,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泰顺县。被执行人:郑裕福,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泰顺县。被执行人:李汝地,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苍南县。被执行人:XX利,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苍南县。被执行人:王巧玲,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苍南县。被执行人:任恭月,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义乌市。被执行人:邓爱飞,女,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义乌市。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九堡市场专营支行与任恭月、邓爱飞、李汝地、XX利、王巧玲、张小青、郑欲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19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九堡市场专营支行于2016年6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其名下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查封。现申请人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任恭月、邓爱飞、李汝地、XX利、王巧玲、张小青、郑欲福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九堡市场专营支行案款435140.11元,另被执行人任恭月、邓爱飞、李汝地、XX利、王巧玲、张小青、郑欲福尚需承担执行费652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执7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吴文兵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洁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