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增华与徐正标、王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增华,徐正标,王丽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民初3420号原告徐增华,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徐正标,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王丽玲,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原告徐增华为与被告徐正标、王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燕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增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正标、王丽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增华诉称,2015年8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息1.5分计算。但被告在约定还款日到期后,并未按约还款付息。被告王丽玲是被告徐正标的妻子,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丽玲依法也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15万元,利息22500元(暂以月息1.5%自2015年8月25日起算2016年6月24日,之后利息算至本金还清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结婚登记审查表,证明原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2,借条及银行转账凭条,证明被告借款事实。被告徐正标、王丽玲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定,并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徐正标、王丽玲系夫妻关系。被告徐正标向原告徐增华借款别于2015年8月25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15万元,借期一个月,月息1.5分算。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案被告徐正标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徐正标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丽玲作为徐正标的妻子,对本案债务应承担共同偿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正标、王丽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增华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225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暂计算至2016年6月24日止,之后按月利率1.5%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70元,共计3245元,由被告徐正标、王丽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胡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