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11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家园铝镁合金诉被告范福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市老边区家园铝镁合金,范福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11民初2176号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家园铝镁合金。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被告范福延,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家园铝镁合金诉被告范福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家园铝镁合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