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3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汪闯与被告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齐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闯,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齐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3民初1621号原告:汪闯。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阳军,眉山市东坡区永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20栋2楼1号。法定代表人:傅雄。被告:陈齐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敬蛟,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闯与被告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齐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纠纷应向眉山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且被告陈齐刚在答辩期内提出的管辖异议,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4元(免缴)。审判员 张文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