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5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郭政军与李吉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政军,李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5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郭政军。被执行人李吉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25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了郭政军申请执行李吉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李吉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吉莲的银行存款45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占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