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301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保均与朱彦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均,朱彦亮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01民初238号原告:张保均,男,汉族1979年11月5日出生,四十五团集中供热中心承包人,现住阿克苏市。被告:朱彦亮,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现住第三师四十五团。原告张保均与被告朱彦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张保均于2016年10月18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均的撤诉申请,是其在诉讼期间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保均承担。审判员 杨献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