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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玉芝与刘毅、谢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芝,刘毅,谢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489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芝,女,汉族,生于1962年1月1日,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刘毅,男,土家族,生于1983年9月15日,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谢兴,女,汉族,生于1991年6月13日,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玉芝申请执行刘毅、谢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刘毅、谢兴偿还给申请人借款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8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毅、谢兴均外出下落不明,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友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