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张秀玲与被执行人王积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玲,王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202-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玲,女,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积,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玲与被执行人王积返还财产纠纷的(2016)陕0103执220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案件款515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已收取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