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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张秀玲与被执行人王积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玲,王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202-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玲,女,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积,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玲与被执行人王积返还财产纠纷的(2016)陕0103执220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案件款515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已收取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