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2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朱稳玉与王荣林、骆桂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稳玉,王荣林,骆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2360号申请执行人:朱稳玉,居民。被执行人:王荣林,居民。被执行人:骆桂云,居民。本院在执行朱稳玉与王荣林、骆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骆桂云工资等收入,因被执行人王荣林现服刑于盐城监狱,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倪巍峰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徐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刁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