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刑初770号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6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6)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2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E×××××的二轮摩托车,从芗城区岱山村出发,途径芗城区岱山路、南坑路,后沿芗城区元光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元光北路“钱隆首府”小区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李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9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酒精测试仪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福建闽鼎司法鉴定中心闽鼎(2015)毒检字第617号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相关照片;驾驶证详细查询结果;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无被盗抢记录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当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梁玉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金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