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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农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农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58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农江,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执行逮捕。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农江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农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农江伙同他人实施两次盗窃,具体如下:1.2016年4月29日晚21时许,被告人谭农江伙同齐云飞、杨健(另案起诉)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金菱厂后面的卢某桔场,盗窃约1100颗金桔桔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0元)。后去到附近的周某桔场盗窃了1850颗金桔桔苗和金蛋桔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50元);2.2016年4月30日晚21时许,被告人谭农江伙同齐云飞、杨健、谭明近(另案起诉)一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美的仓库后面一桔地,将被害人郑某的1314颗四季桔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42元)盗走,将其藏在附近桔树林中,后齐云飞、杨健、谭明近被抓获。综上所述,被告人谭农江参与盗窃两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2792元。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谭农江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同案人齐云飞、杨健、谭明近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郑某、卢某、周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谭农江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农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农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宗盗窃中,被告人谭农江及同案犯齐云飞、谭明近将所盗的1314颗四季桔苗所藏的桔树林属于被害人郑某的花场,在准备找同案人杨健接应时,齐云飞、杨健、谭明近被公安民警抓获。破案后,上述赃物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郑某。由于被盗桔苗刚施肥,被盗受损,损失较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郑某陈述、被告人谭农江和同案犯齐云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农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农江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农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第二宗盗窃,被告人谭农江等同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宗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本案第二宗盗窃的赃物起回并发还被害人,本院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农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海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婵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1页共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