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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1865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龚海斌,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某。委托代理人祝义平。委托代理人张大芳。委托代理人龙正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孙某承担。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凤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