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1865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龚海斌,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某。委托代理人祝义平。委托代理人张大芳。委托代理人龙正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孙某承担。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凤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