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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南通聚星铸锻有限公司与南京艺工电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艺工电工设备有限公司,南通聚星铸锻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2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艺工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如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聚星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湖刘村22组。法定代表人:归惠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长稳,如皋市搬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南京艺工电工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聚星铸锻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过程中,南京艺工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艺工电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南京艺工电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孔令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