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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81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农亚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亚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81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亚哎(绰号“大象”,乳名阿A),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西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3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亚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岑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亚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农亚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农亚哎系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而以贩养吸。2016年7月24日0时许,农亚哎经电话联系吸毒人员黎某,驾驶其车牌号为桂L×××××两轮摩托车到到靖西市城东路,在“网娱网咖”内将2小包氯胺酮可疑物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黎某,两人交易成功后,分别在“网娱网咖”内和“网娱网咖”门前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黎某手上查获刚从农亚哎购买的2小包氯胺酮可疑物,经过秤该2小包氯胺酮可疑物净重1.36克。公安民警对农亚哎人身进行检查,当场从其身上查获7小包氯胺酮可疑物,经过秤净重14.67克。民警同时扣押了农亚哎贩毒所用的桂L×××××两轮摩托车、一部OPPO手机、赃款400元人民币。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缴获的16.03克氯胺酮可疑物均为氯胺酮。农亚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经庭审质证的靖西市公安局禁大队的查获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交清单,银行现金交款单,过称、提取送检笔录及照片,提取物证笔录、尿检照片、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户籍证明,证人黎某证言,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定性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农亚哎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农亚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氯胺酮,数量为16.0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农亚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桂L×××××两轮摩托车、一部OPPO手机、现金400元人民币,是被告人贩毒所用的作案工具和贩毒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农亚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4日至2017年5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桂L×××××两轮摩托车(存放于靖西市公安局新靖派出所大院内)、一部OPPO手机和赃款4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蓬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粟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