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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徐伟杰与尚鹏、姚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杰,尚鹏,姚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02民初2295号原告:徐伟杰,男,汉族,生于1993年10月23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李文,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尚鹏,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2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姚婷,女,汉族,生于1987年12月13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徐伟杰与被告尚鹏、姚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徐伟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已减半收取计164元,由原告徐伟杰负担。审判员  陈永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祁建权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