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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匡永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匡永爱,洪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匡永爱。被执行人:洪艳平。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匡永爱、洪艳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02执6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匡永爱、洪艳平应支付申请人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款43121.0元,承担执行费546.81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3121.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匡永爱;洪艳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281执4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建华审 判 员  吴礼东助理审判员  黄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焱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