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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郝某与张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张某,刘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124-2号申请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刘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作出的(2016)陕0822民初31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某在某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高某在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存款等等等等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案件专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