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市大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永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大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永生,赵晓红,万进,朱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金凤朝阳小区1-103号。法定代表人蔡宏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市大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20号。法定代表人万永生,该公司法人。被执行人万永生。被执行人赵晓红。被执行人万进。被执行人朱福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大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永生、赵晓红、万进、朱福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已查封的财产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谷晓峰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郦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