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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6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杨国美与皇甫光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美,皇甫光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6257号原告:杨国美,女,生于1983年9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男,章丘三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皇甫光福,男,生于1980年10月3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杨国美与被告皇甫光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国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国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婚后男孩皇甫明烁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3、共同财产合理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11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9年8月28日生育一男孩皇甫明烁。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皇甫光福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没有大矛盾。本院认定:2003年11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9年8月28日生育一男孩皇甫明烁。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登记表、户籍证明各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夫妻之间和睦相处,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共同养育儿子成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彼此珍惜,妥善处理好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让家庭美满幸福。婚姻需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处理家庭生活中的日常事务。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应相互配合照顾好家庭。希望原、被告能够珍惜现在的家庭,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让家庭和谐幸福。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欠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杨国美与被告皇甫光福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国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