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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曹永强与郑会琴、高飞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强,高飞林,郑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706号申请执行人曹永强,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飞林,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郑会琴,女,1979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54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曹永强申请执行高飞林、郑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飞林、郑会琴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永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及申请执行费1430元。现查明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549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郑会琴名下的索兰托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郑会琴名下的索兰托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