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乾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乾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723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组织机构代码31664XXXX。法定代表人李金山,局长。委托代理人薛宝军,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乾安县乾安镇丹青街5委。委托代理人朱伟,男,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乾安县乾安镇鸣凤街46委。2016年10月17日,本院收到乾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我院准予乾工商行处字[2015]49号行政处罚决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乾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乾工商行处字[2015]49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裁定如下:对乾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吴艳华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人民陪审员 张沿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