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小斌、袁邦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小斌,袁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575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法定代表人:徐磊,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小斌,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包工头,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袁邦龙,男,1962年2月2日出生,建筑施工,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小斌、袁邦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郑小兵有皖B×××××轿车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小兵所有的皖B×××××轿车一部,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家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