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肥西县严店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西县严店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1289号原告:肥西县严店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0490845-5。法定代表人:马家宏。委托代理人:胡世友,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翔龙,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溪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05018149-5。法定代表人:滕兆斌。委托代理人:赵元,男,汉族,1985年3月10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李才顺,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生,住安徽省寿县。原告肥西县严店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西县严店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5元,由原告肥西县严店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乐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